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业经第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大石桥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贯彻落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市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先行、逐步达标。借鉴绿色矿山企业的先进做法,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
2.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全市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4.各镇街以及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银保监等部门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目标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从2020年开始,我市每年组织有效矿山企业申请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和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基本形成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第三方评估保障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努力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执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
参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我省结合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包括约束条件和评分标准。约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作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验收依据。
(三)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为绿色矿山国家名录管理奠定基础。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库;生产矿山应编制建设规划积极申请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工作。
(四)申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
申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统一管理。申报绿色矿山验收后达到绿色矿山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推荐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
(五)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一是明确创建主体。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示范区以市政府为创建主体。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形成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资金引导作用,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二是满足基本条件。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矿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区内应当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良好,近三年矿产资源领域内无重大违法案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三是示范带动引领。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辖区要加快推进创建工作。市政府组织编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初步论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核后,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名单并公告。四是择优推荐主体。对列入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择创建主体,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并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勘查”的理念,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020年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将在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中选择3个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工作,从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在成果报告中编写环保措施及成效。我市将借鉴示范项目的开展推动辖区内绿色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矿业发展水平。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的菱镁、滑石、硼矿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
一是我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经实地调查后,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是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财政资金。在用好中央、省级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二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为绿色矿山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注入强劲活力。三是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五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石桥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迟 程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明智 营口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李 涛 市财政局局长
孙立金 百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阔 钢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洪岩 金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明鹏 镁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禹霖 建一镇镇长
于鲲鹏 黄土岭镇镇长
王世礼 汤池镇镇长
杨 禹 周家镇镇长
王 翔 永安镇镇长
田绍军 博洛铺镇镇长
孙本民 官屯镇党委书记
黄成刚 虎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执行省级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组织做好示范项目推荐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财政、环保、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向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
各镇街要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政策扶持、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强化监督,保证建设质量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已纳入国家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暂停优惠政策,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民认识,使社会民众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参考提纲)
2.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表
3.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管理与入库指南
4.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5.辽宁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
6.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与入库指南
附件1-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参考提纲.doc
附件2-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表.doc
附件3-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管理及入库指南.doc
附件4-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doc
附件5-辽宁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docx
附件6-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及入库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