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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政府对开发区土地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统一补偿费标准,统一制订土地价格。控制开发区以外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中使用开发区内建设预留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百万元投资可无偿使用1.5亩土地,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少于应无偿使用土地面积的按应享受无偿使用面积折资补偿;征地费用,可由投资者先垫付,然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数额的20-30%逐年偿还,10年内尚不能偿还完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土地使用权依法律规定归企业所有;大、高、外项目可一项一议。
环保政策
新办的污染型企业必须安装环保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设备投资先由企业垫付,开发区管委会按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数额的20-30%逐年偿还,5年内尚不能偿还完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环保设备归企业所有。建筑噪声不超标、没有垃圾排放的,不收取建筑噪声污染费和排污费。
收费政策
除国税和地税代国家收缴外,免收新办企业一般性行政事业收费。免收水资源费,规划、土地、建设所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少50%。
奖励政策
要举全市之力,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市级班子每位成员,市直各部门,两年内至少引进一个项目摆放在开发区内,完不成任务的要在全市通报。对招商引资者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给予引资人投资额1‰奖励;1,001-5,000万元的,给予1.5‰奖励;5,001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市直部门引进的项目,10年内每年按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数额1-5%的资金奖励给引进项目单位,补充单位经费。
服务政策
开发区成立项目审查委员会,对新上项目采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从立项到开工的所有手续,由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建立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论证解决项目办理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开发区的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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