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
(主动公开)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更好的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辽农畜〔2019〕18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营政办发〔2019〕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生猪养殖防疫监管
(一)积极指导养殖户恢复生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积极配合各镇街,指导因非洲猪瘟扑杀的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各相关镇街及时做好恢复饲养场(户)的登记工作,加强管理,落实养殖户的防疫主体责任,做好防疫、消毒、粪污处理等工作。养殖户复养能力达到500头以上(含500头)必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经环保达标认定,复养能力在100头(含100头)至500头之间也要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对不服从指导也不建设相应防疫、环保设施的养殖户不予享受国家任何政策。
(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三)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鼓励养猪场(户)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开展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做好消毒灭源工作,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推动建立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一)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检疫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
(二)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
(四)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严格执行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官方兽医规定,人员由编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
(五)严格屠宰厂(场)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及其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一)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
(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信息互通,立即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一)稳定基层机构队伍。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六、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
(一)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各镇街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
(二)严肃追责问责。层层压实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七、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承担全市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理性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取消养殖用地15亩的上限,及时落实国家生猪养殖相关政策。
(三)调整品种结构,加强肉品市场监测,发展猪肉替代品生产。密切关注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场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及其替代品牛羊禽肉、蛋、水产品等市场供应情况,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统筹抓好牛羊禽等替代品发展,多渠道满足市场需求,保持肉类产品总量稳定,通过电视、网站微信等多渠道,及时发布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指导企业有序经营,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大生猪等副产品价格监管力度。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提醒告诫、发放宣传单、媒体等宣传方式,督促生猪等农副产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日常巡查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办理工作,重点对生猪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传统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五)深化肉制品食品安全治理。组织开展肉类食品安全建设活动,加强肉品源头、集散地和肉品生产经营者治理,规范肉品进货采购行为,重点整治不记录进货台账、不留存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行为。严厉打击贮存、采购、使用病死病害、来源不明、变质超期等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严防不合格及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制定养殖规划。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各镇街要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辖区内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向适养区转移,科学调整生猪产业发展布局,农业农村部门帮助各镇街测算土地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区域养殖规模,扶持中小型养殖向规模化养殖转型,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