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人大常委会 | 人大职责 | 机构设置 | 新 闻 | 政策法规 |
|
人大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市范围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2)领导和主持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我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和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不适应的决议; (8)撤消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我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我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消个别副市长职务,决定撤消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我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 主办:大石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系统建设:大石桥市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