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业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一、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协议、拟提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1.行政机关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请合法性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1)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征求意见情况、文件公开属性说明;
(2)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3)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5)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合法性审核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辽宁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3.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及相关材料;
(2)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意合法性审查的批示;
(3)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事项;
(4)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理由和依据;
(5)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6)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的函及反馈材料;
(7)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9)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4.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三)行政协议法制审核
1.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协议,按照本规则进行法制审核: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行政协议。
2.承办部门不得将合作协议文本完全交由合作方拟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作协议文本,承办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3.承办部门将合作协议文本报送法制审核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核实情况。包括合作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
(2)评估论证。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3)征求意见。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4)法制审核。承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合作方主体资格、合作协议拟定程序及合作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5)集体讨论。承办部门召开会议对行政协议文本进行讨论。
4.行政机关拟签订的行政协议送请法制审核,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2)起草说明;
(3)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4)承办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
(5)承办部门的集体讨论记录;
(6)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法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常务会议议题法制审核
1.提报部门应当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进行鉴别,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主要包括:
(1)有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权、开展行政管理的依据的;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
(3)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
(4)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面内容的;
(5)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会议议题。
2.提报部门应当对送审议题内容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经提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该议题内容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结论。
按照有关规定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并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的议题,暂缓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提报部门需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完成上述工作。
3.提报部门应当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0日,将议题提交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议题提请审查函;
(2)拟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文本(附电子文本);
(3)议题起草说明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法律依据;
(4)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5)提报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6)填报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情况记录;
(7)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起草、承办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以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附件:1.关于商请市司法局对《XX(草案)》合法性审核的函(模板)
2.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议题提请审查函(模板)
附件1:
关于商请市司法局对《 XX ( 草案)》 合法性审核的函(模板)
市司法局:
为 . . . . . . . (文件制定目的),依据《xx》、《xx》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文件。文件公开属性为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 发(或经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文件起草阶段 征求 xx 家单位意见(征求企业、行业和商业协会意见、 经专家论证、第三方起草、风险评估),截至目前,收到 x家单位意见,采纳 x条,未采纳x 条。
现商请对《XX (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附件:1.起草说明
2.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草案
3.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情况说明)
4.《 xx (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说明
5.法律依据对照表
6.相关上级文件
(承办单位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2:
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议题提请审查函(模板)
市司法局:
我单位承办的《xxxx》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材料一并提报,请予审查。
附件:1.议题文本
2.起草说明
3.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4.法律依据目录、文本或摘要(需对议题文本所依据部分加以标注)
5.提报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或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
(议题承办单位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