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彩璐户外15566******)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21082119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彩璐户外15566******)
住所(住址等):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栋**单元***层***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群众举报李**利用微信名为“彩璐户外15566****”的微信群发布旅游信息,招徕并组织53人参加华东六市游,每人收取团费299元,共计15847元。2026年4月2日14时13分,李**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李**提供了与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和保险单,此次华东六市游时间为3月22日-29日,旅游合同及保险单显示共计55人(其中的53人是李**找来的,53人中不包含李**本人),并代收取团费299元/每人,共计15847元,此笔费用已交给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在询问中承认通过微信群发布旅游线路信息,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12日李**通过微信向执法队人员提供了与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微信转账截图。 2026年4月7日14时,投诉人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有李**在微信群里发布的旅游线路信息及行程单,并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旅游者住宿的情况,投诉人提供的给李**的团费转账截图图片。2026年4月21日大石桥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电话取得联系,要求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到我大石桥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配合到我局接受调查,2026年5月12日14时56分大石桥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通过电话联系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前后两次的通话,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均承认此次华东六市汽车团团费李**全部交给了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认李**招徕的行为是受其委托的。李**利用微信群发布招徕信息、组织旅游经营活动,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调查询问笔录》李**第一次询问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投诉者第一次询问笔录;3、投诉者提供的给李**在微信群里发的旅游路线及分房信息微信截图图片;4、投诉者提供的给李**团费微信转账截图图片;5、投诉者提供的在行程中李**在旅游大巴上的视频;6、李**提供的游客与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和保险单;7、大石桥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一次通话记录录音;8、2026年5月12日李**通过微信向执法队人员提供了与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微信转账截图;9、大石桥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王**(辽宁燊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二次通话记录录音。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185条的规定(处罚内容):对李**(彩璐户外15566*****)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给予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营口银行或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政府(大石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6年6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