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耿**
住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虎庄镇前台村**号*-*-*
身份证件号码:21082143111****
经查,当事人耿**系虎庄镇高台子前台子村民自治组,未经批准,于2026年4月在虎庄镇高台子前台子村民自治组翻建住宅,经现场勘验总占地面积299.23平方米,其中住宅(1)占地面积47.88平方米、翻建住宅(2)占地面积40.5平方米、院落占地面积210.85平方米。
上述事实,耿**翻建住宅,占地总面积299.3平方米,超出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有使用权263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214平方米,85.23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3. 现场照片
4. 占地平面图
5. 自然资源局复函
6. 虎庄镇人民政府复函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宅罚告听〔2026〕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85.2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当事人对退还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