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支持和鼓励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赁住房,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三)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二、补贴标准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500元,本科生每月补贴300元,专科生每月补贴200元。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材料
申领租房补贴遵照自愿,自主原则,租房人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1、身份证和与身份证户籍地址一致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注册备案表;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身份证正面和本人名下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7、申领人本人或夫妻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
8、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
房手续或回迁房安置手续等有效合同);
9、二寸照片两张。
以上材料均需准备两份(分别由人社部门和房产部门存档)。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的;
2、已租赁政府公租房或取得过政府部门其他形式租房补贴的;
3、租赁非完全产权住房的。
五、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
(一)受理时间,方式
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为“高校毕业生补贴办理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与受理服务。
(二)审核
1、受理与初审:申请人向各级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对就业,学历信息的合规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并联协同审核:初审通过后,对于需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核查信息(如房产交易备案,是否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等)的申请事项,人社部门应通过内部流转即时推送。各联审部门须在收到核查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人社部门。
3、审定与汇总: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全部审核结果,完成最终审定,于2个工作日形成当期《补贴发放核准名单》。
(三)发放
1、资金申请:各级人社部门每月将经核准的名单及资金申请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2、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合规的拨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人社部门指定账户。
3、补贴发放:各级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据实一次性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六、其他
(一)申领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租房补贴。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废止后,未提出租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四)申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房补贴的,永久取消其申领我市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各项补贴资格,并记录于个人社会信用档案中。情节严重的,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1、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哈大南路22号,河畔酒楼对面)二楼3、4号窗口。
2、咨询电话:0417-6957204 0417-695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