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促进营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三)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首套唯一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且名下没有其它用途的商品房屋,可就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四)2024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购买一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可就其中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二、补贴标准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三、申报材料
申领购房补贴遵照自愿,自主原则,购房人按所购商品房屋性质持以下材料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注册备案表;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身份证正面和本人名下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7、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8、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二手房产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二寸照片两张。
以上材料均需准备两份(分别由人社部门和房产部门存档)。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在本单位缴纳我市社会保险证明。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的补贴实施办法
补贴申领人不得就下列情况的房屋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1、受赠予或继承的商品住房;
2、与直系父母,配偶之外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
3、回迁房、房改房等非商品房性质的住房。
补贴申领人在取得上述情况房屋所有权以外,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则可就新购商品住房正常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五、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
(一)受理时间,方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为“高校毕业生补贴办理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与受理服务。
(二)审核
1、受理与初审:申请人向各级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对就业,学历信息的合规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并联协同审核:初审通过后,对于需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核查信息(如房产交易备案,是否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等)的申请事项,人社部门应通过内部流转即时推送。各联审部门须在收到核查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人社部门。
3、审定与汇总: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全部审核结果,完成最终审定,于2个工作日形成当期《补贴发放核准名单》。
(三)发放
1、资金申请:各级人社部门每月将经核准的名单及资金申请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2、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合规的拨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人社部门指定账户。
3、补贴发放:各级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据实一次性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六、申请退还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
(二)受理、审核和返还时间、方式及时限
参照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时间,方式及时限执行。
(三)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人社部门在申请表盖章报送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七、其他
(一)购房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购房补贴,已办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1日(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废止后,未向房产和人社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八、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1、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哈大南路22号,河畔酒楼对面)二楼3、4号窗口。
2、咨询电话:0417-6957204 0417-695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