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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饲料)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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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营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10B*****,住所:大石桥市****** 02号,法定代表人:盛**,身份证件号码:2108821989******12。

当事人营口*****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预混合饲料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收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2份, 1、受理编号:7616870在平台购买营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收到货后发现外包装原料组成中未标明添加的载体;2、受理编号:7652404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营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预混合饲料,收到货后发现外包装原料组成中“铁、铜、锌、钙”为原料的统称,望相关部门予以调查。

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石桥市******的营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涉案饲料,对公司法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至案发,各生产一批次涉案饲料,分别是2026年2月23日生产一批次“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共170袋(500g/袋),2026年2月24日生产一批次“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共120袋(1000g/袋)。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售价2.9元/袋,“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售价6.6元/袋,现已全部销售。根据《饲料标签》5.4原料组成“预混合饲料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的规定,上述两种饲料标签包装不合格,当事人对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饲料的行为予以认可。  次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饲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对公司法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涉案两种饲料的外包装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饲料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涉案两种饲料的“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单”和“成品出库单”5张、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涉案两种饲料的销售和价格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行为和生产销售涉案饲料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预混合饲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饲料)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预混合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至案发,生产一批次共120袋(1000g/袋)“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生产一批次共170袋(500g/袋)“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售价6.6元/袋,“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售价2.9元/袋,当事人生产标签包装不合格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为792元、“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为493元合并货值金额应计算为1285元。涉案两种饲料当事人全部销售出去,销售金额分别是复合预混合饲料(脱霉剂)”为792元、“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为493元,合并实际收入为1285元,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计算为1285元。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辽宁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适用“特别严重”中适用情形“违法生产二批次或二批次以上产品的”, 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本机关已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伍元(1285元);

二、处货值金额30%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伍元零伍角(385.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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