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
住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枣岭村03号2-7-2
身份证件号码:21082119520828****
经查,当事人陈**系百寨街道枣岭村村民,未经批准于2015年上旬擅自在百寨街道枣岭村建住宅,经现场勘验总占地面积614.06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面积41平方米、院落占地面积573.06平方米。
上述事实,陈**,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占地平面图
5.自然资源局复函
6.百寨街道办事处复函
7.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我局已于2026年4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宅罚告听〔2026〕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受理并按期召开听证会议,根据合议结果,维持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宅罚告听〔2026〕1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4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当事人对退还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