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线下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要件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如需要);
4.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如需要);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如需要);
3.审核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