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小程序等。
2.线下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最长补贴期限,由各市政府确定。同一地区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覆盖本地各类身份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五)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