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 62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落实好生活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统招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2017年以前“985工程”、“211工程”的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本科生。
二、申报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市企业新增就业人员,现仍在我市工作,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985工程”、 “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
四、补贴期限
资格认定后,按照在我市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月数),可累计享受补贴24个月。至《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结束日止,享受补贴未满24个月可继续申领至24个月。
五、申请程序
(一)资格认定
生活补贴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在我市企业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携带资格认定材料到人社部门填写《生活补贴资格认定表》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部门要通过金保系统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各产业园区可由所属行政区划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助查询申请人社保缴费情况。各产业园区资格认定部门自行确定。
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如下:
1.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4.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单等)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补贴申报
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人社、 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每个月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大石桥市人社事务中心二楼3号、4号窗口,咨询电话0417-6957204。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资格认定部门填写《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生活补贴,资格认定后超过1年未申请补贴人员视为放 弃补贴。资格认定部门要通过金保系统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各资格认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 资金拨付到资格认定部门,由资格认定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卡。
补贴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单位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2.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六、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各产业园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每年通过结算按50%比例补助县(市)区、产业园区。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