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本级不再单独建设系统平台,明确承接上级试点任务、落实上级平台分建任务、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配套、数字城市基础底座建设的除外。主要包括对接上级电子政务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采集设施、网络安全和密码防护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职责分工。市数据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发改局负责项目提级论证。市营商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规模,会同市发改局、市数据局统筹安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等。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密码使用合规性审核;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审批原则。(一)符合数字政府总体规划;(二)符合行业中长期规划;(三)充分利用上级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四)符合《营口市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要求,能够实现数据共享;(五)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当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二、项目规划与决策管理
项目储备库管理。市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进行审核,综合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等,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清单和投资总规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局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征集工作,明确项目报送要求和时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批管理
项目审批要件。列入本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要紧急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审批必要内容。(一)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信息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二)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章节;(三)项目采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说明、项目安全、密码应用方案等。
四、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协同共享、数据回流、安全可靠、适度超前、适配应用的原则,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方式组织实施。
五、验收监管及绩效评价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规定和程序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的,可以向市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市数据局组织复验。
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