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5〕12号 2025年11月14日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主动公开)    

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4〕8号)等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发放范围:具有大石桥市户籍的80-89周岁(含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不在本办法规定内,按原有规定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且与本办法不可叠加享受)。

第三条 发放标准:对80-89周岁的特困老年人(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对80-8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不含低保、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第三章 高龄津贴发放程序

第四条 本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登记、镇(街)核审、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本人名下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3张,特困老年人(五保对象)需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属或由村(社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表(需提供委托书)。

(二)村(社区)初审受理后形成材料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包括:《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各三份、特困人员需提供五保证复印件3份(委托亲属或村、社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等工作。对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二)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办结复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纳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根据发放流程进行津贴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三)村(社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将高龄老人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名单等相关材料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工作,并于每月7日前将当月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民政局。

(五)市(县)、区民政局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发放明细上报市财政局发放补贴。

 

第四章 发放津贴终止程序

第七条 如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地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发放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津贴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石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 停发高龄津贴建议书

 

 

 

 

附件1:

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本人签字)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照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年龄(周岁)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本人签字)     

与老人 关系

联系电话

 

户主姓名 本人签字)

 

与老人 关系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本人签字)

 

与老人 关系

 

联系电话

 

应享受类别

特困/其他 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

应享受津贴金额

每月50元/每月20元

申请原因

¨本人      现年满    周岁,为特困供养/其他人员,符合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现提出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老人现年满    周岁,为特困供养/其他人员,符合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现我代其申领高龄津贴,并保证用于其本人,提高其生活质量。现代其提出申请。代理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大石桥市民政局: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申请,从  年  月起发放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每月   元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村(社区)、镇(街)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各一份。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注:本表不适用于低保80-89周岁高龄津贴申领使用

附件2:

停发高龄津贴建议书

 

市民政局:

       镇(区)      村(社区)居民      因(□年满90周岁  □死亡  □其他), 停发原因描述清晰已不符合发放高龄津贴的条件,建议自    年    月起停发其高龄津贴(后附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银行账号:               

 

 

 

 

镇(街)民政办(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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