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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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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大石桥市沟沿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210*************25

当事人种植户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8日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老边区**蔬菜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一案中,该蔬菜场负责人叶**提供了销售的小白菜从大石桥市沟沿镇**村张**(移送函中名字为张*,实际此人叫张**)处购进的进货凭证。该批次小白菜阿维菌素(标准值:≤0.05mg/kg,检出值:0.17mg/kg)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准值:≤0.1mg/kg,检出值:0.19mg/kg)均超标。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张**家中已经没有蔬菜种植。当事人承认2025年5月21日出售的小白菜打过农药,但使用农药时没有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也没有看详细的配比,农药包装也早已丢弃。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已知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生产小白菜过程使用农药后,未按农药安全间隔期,销售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白菜,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含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JDCJ2025***64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边区**蔬菜场负责人叶国林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加盖沟沿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张*销售小白菜的证明1份),大石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种植户张**的询问笔录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农产品告〔2025〕3号),并于2025年10月15 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小白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因其销售数量和金额、造成结果和影响符合《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十项中“较轻”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 12 斤小白菜违法所得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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