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支持和鼓励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赁住房,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 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 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三)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 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500元、本科生每月补贴300元,专科生每月补贴200元。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园区(沿海产业基地) 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各县(市)区、 园区(沿海产业基地)先行垫付,市财政于每年年末与各县 (市)区、园区(沿海产业基地)结算。
三、申报材料
申领租房补贴遵照自愿、自主原则,租房人持以下材料 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1.身份证和与身份证户籍地址一致的户口本原件及复 印件(两份);
2.申领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 印件及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 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 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 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领人本人或夫妻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 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房手续或回迁房安置手续等有效合同);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的;
2.已租赁政府公租房或取得过政府部门其他形式租房补贴的;
3.租赁非完全产权住房的。
五、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
租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公安、人社、 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每年五月和十月 集中统一受理,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发放。各县(市) 区、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受理时间、方式
每年五月和十月,房产、公安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集中统一受理。房屋租赁补贴按月累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累计到下次统一受理时一并核算。
(二)审核和发放时限
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各县(市)区、园区房 产、公安和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公安和人社部门分别在 《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并由人社部门向房屋 所在地财政局报送。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租房补贴拨付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据实一次性发放。
六、其他
(一)申领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租房补贴。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废止后,未提出租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四)申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房补贴的,永久取消其申领我市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各项补贴资格,并记录于个人社会信用档案中。情节严重的,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