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大 )文综罚字〔2025〕002号
当事人: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
负责人:**
住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
根据举报投诉,经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当事人信息后,大石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汪健(06080121042)、王昕童(06080121015)、杨丽婉(06080121021)于2025年5月28日9时25分对位于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进行了检查,现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从事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业务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查《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企业名称: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经营者:**,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石桥街红万里,登记日期: 2025年3月21日,场所内未发现库存图书和从事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的经营设备。**现场承认本人是淘宝“秀才国际书屋 ”店铺的实际经营人,经营地址在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人居住地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潘昊于2025年5月28日14时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淘宝APP软件,查看淘宝“秀才国际书屋 ”店铺的经营状况,确认已停止经营。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立案调查。
当日下午14时10分,**到我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未能提供店铺登录密码,并表示只经营了几天时间就停止经营了,已被淘宝平台释放,现已无法登录,因此执法人员未能取得店铺的销售数据,无法确认销售金额。**承认取得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后,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络书店经营活动,也清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并且潘昊对其销售的图书无法提供来源,在无法确认图书是否为正版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不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 编号为(大)文综检(勘)字[2025]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3.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进行取证;
4. 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复印件3张,证明淘宝网“秀才国际书屋”店铺关联的企业为大石桥市新艺鸿书铺,现已停止经营;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对其销售的图书无法提供来源,在无法确认图书是否为正版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不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合法有效,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之规定;
依据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 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裁量标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8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基准中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具体情节:没有违法经营额或无法查明的;裁量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具体情节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基准:按照违法经营额的5倍进行罚款,最高罚至5万元”。具体情节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不足2万元的,处5倍罚款;在此基础上,每递增一个万元区间,提高1个罚款倍数,最高罚到10倍。违法行为情节从重的:具体情节:构成犯罪的;裁量基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中,当事人虽经营时间较短,且自行停止经营,但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且无法提供其销售图书的来源,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因此不能视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不适用《大石桥市新闻出版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序号4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无法查看店铺后台销售数据,难以确认违法经营额,因此依据《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8“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具体情节:没有违法经营额或无法查明的;裁量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5年6月4日,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大)文综罚告字【2025】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大石桥市昊云添百货商贸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营口银行、农商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大石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6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