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
住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永安镇西田家屯村****
身份证件号码:210882199403******
经查,当事人梁**系大石桥市永安镇西田家屯村村民,未经批准,于2023年6月擅自在永安镇西田家屯村建住宅,经现场勘验总占地面积497.55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面积182.81平方米,院落占地面积314.74平方米。
上述事实,梁**,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3. 现场照片
4. 占地平面图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大农宅听通〔2025〕1号),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在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举行听证。5月28日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质证阶段,情绪激动,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程序,根据听证纪律要求,终止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2.8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