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
住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汤池镇东苇子峪村****
身份证件号码:21082119641******
经查,当事人汪**系汤池镇东苇子峪村村民,未经批准,于2010年,擅自在汤池镇东苇子峪村建住宅,经现场勘验住宅占地面积38.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汪**,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3. 现场照片
4. 占地平面图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8.04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