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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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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石桥市汤池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2MAOU29****

住所:大石桥市汤池镇此老沟村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10日,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种植业执法队工作人员到大石桥市汤池镇******检查,在营业室发现其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于当日批准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产品拍照,并告知当事人。

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查,询问了负责人,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案件真实状况。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种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玉米种子的来源、数量。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种子)告〔2025〕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进了1包(10袋)卖了6包,剩余4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结合《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并结合《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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