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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石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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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石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大石桥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有效衔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服务资源深度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复用和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效,高质量打造数字政府,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营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本级不再单独建设系统平台,明确承接上级试点任务、落实上级平台分建任务、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配套、数字城市基础底座建设的除外。主要包括对接上级电子政务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采集设施、网络安全和密码防护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  市数据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提级论证。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规模,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数据局统筹安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密码使用合规性审核。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协同共享、数据回流、安全可靠、适度超前、适配应用的原则,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由上级市数据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本级不再单独建设。除上级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外,新建的项目应当依托营口市级、省级政务云进行部署,并按营口市要求接入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平台。已建的系统,应当逐步向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数字政府总体规划;

(二)符合行业中长期规划;

(三)充分利用上级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四)符合《营口市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要求,能够实现数据共享;

(五)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当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七条  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应当明确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参建部门进行需求分析、框架设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需要与上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上级项目的衔接。

第八条  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局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征集工作,明确项目报送要求和时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进行审核,综合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等,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清单和投资总规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数据局提出调整申请,市数据局审核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履行计划调整程序。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调整计划调整预算指标。年中需要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列本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要紧急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数据局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信息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

(二)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章节;

(三)项目采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说明、项目安全、密码应用方案等。

第十二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对项目密码应用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相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涉及政务云运维服务采购及实施工作按照政务云提供方要求统一组织;涉及其他运维服务采购及实施工作由项目单位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规模、内容、标准、投资等。因国家政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提级论证、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项目批复之日起,到项目验收备案之日止,项目单位应当每3个月向市数据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规定和程序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的,可以向市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完成竣工验收。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市数据局组织复验。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支付剩余资金建设,不能继续使用政务云资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数据局可以对其进行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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