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一)按户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二)特殊情况可申请“单独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整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2、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赡养、扶养、抚养)的重病重残人员。3、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重残未超过3倍低保标准、重病未超过5倍低保标准。4、重病重残人员个人收入扣除赡扶、抚养费应低于低保标准。5、成年无业重残人员申请低保,如果整户及“单人保”都不符合救助时,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三)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即该家庭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收入减去该时期治疗疾病所产生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小于低保标准,可申请低保保障。
(四)家庭收入是指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含赡抚养费)。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全部动产、不动产。
二、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户主(是指申请低保的核心代表、是家庭致贫的最根本,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申请;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委会代替申请。
三、申请先确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同);(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四)其它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
符合上诉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能独立生活的成员子女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照法定赡养、抚养义务计算赡养费、抚养费。
四、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下同)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三)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的,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重病重残证明。
所提交的材料也适用于动态管理、复核按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