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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发布时间: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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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LSJZ)

户主姓名 性 别 家庭人口
户籍所在地 户主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上次享受救助时间、数量 本次累计救助次数、金额
其他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调查人:                                年   月   日

村(居)民

代表大会

评议意见

社区(村)(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管理区)政府审核意见

镇(区)政府(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救助科审核意见:

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财务科审核:

分管财务领导:

各 类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此处粘贴个人申请书(向镇区政府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群众评议材料。

2、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家庭经济现状证明材料;

(4)导致生活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所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齐材料。

一个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视情形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2)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市(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不含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核查时间)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遇紧急情况,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待紧急情况消除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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