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LSJ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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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性 别 | 家庭人口 | |||
户籍所在地 | 户主身份证号 |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
上次享受救助时间、数量 | 本次累计救助次数、金额 | ||||
其他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 |||||
镇
区 核 实 情 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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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
代表大会 评议意见 |
社区(村)(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镇(管理区)政府审核意见 |
镇(区)政府(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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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政 局 审 批 意 见 |
救助科审核意见:
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财务科审核: 分管财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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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类 证 明 材 料 | |||||
说 明
1、此处粘贴个人申请书(向镇区政府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群众评议材料。 2、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家庭经济现状证明材料; (4)导致生活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所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齐材料。 一个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视情形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2)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市(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不含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核查时间)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遇紧急情况,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待紧急情况消除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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