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长志:
经核对,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宅罚〔2024〕2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庭院部分土地,面积227.55平方米。
补正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庭院部分土地,面积227.55平方米。
当事人对退还土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正前: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庭院,面积227.55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补正后: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庭院,面积227.55平方米。
当事人如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通知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