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兽药)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2-03

【字号:

分享:

当事人:大石桥市******宠物用品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D******,住所:大石桥市金桥街道******15号楼15室,法定代表人:曹*,身份证件号码:210804198703******。

当事人销售假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投诉大石桥市******店在抖音商城销售假兽药“优宠清喷剂”。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大石桥市******宠物用品经营店为该网店经营者。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大石桥市金桥街道******15号楼15室的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涉案假兽药,现场调取当事人抖音网店涉案假兽药的销售图片和销售记录,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饲养宠物猫100余只,于2024年10月20日沈阳市铁西宠物用品市场购买10瓶涉案假兽药,在抖音商城销售3瓶,销售价格10元/瓶,剩余7瓶用于当事人饲养的宠物猫。当事人对销售假兽药的行为予以认可。2024年11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抖音商城销售涉案假兽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假兽药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购买涉案假兽药微信付款截图1份,当事人在抖音商城销售涉案假兽药截图1份(截图中有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行为和销售涉案假兽药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销售假兽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兽药)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涉案假兽药在外包装上标明“真菌猫癣、除螨杀菌”作用,内外包装上均未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以认定涉案假兽药属于兽药管理范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二)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当事人销售的“优宠清喷剂 ”应按假兽药处理。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假兽药10瓶,在抖音商城上销售价格10元/瓶,当事人销售涉案假兽药货值金额应计算为100元。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的销售金额,实际收入为30元。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计算为30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第一项适用于“轻微”中第2项,“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兽药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元)。 

二、处货值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