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大石桥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屠宰)罚〔 2024 〕1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字号:

分享:

当事人:王**、男、汉族、出生于1981.5.4、身份证号:210882198105******、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09号8-1-4、工作:无、联系电话:1860497****  

当事人王**私屠滥宰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2日养殖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大石桥市镁都街道山西头村王**有私屠滥宰的现象,接到举报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 日对王**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王**系该村一养殖户存在私屠滥宰现象。举报情况属实。根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要求其配合我局进行下一步调查。

该案件违反了辽宁省《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询问当事人自述:“其在2024年春节前后共计屠宰2头牛,卖给他人40-50斤每斤27元合计获利金额1100元。”

本机关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其自述屠宰的牛是自己育肥育大,并未提供屠宰时重量,而且屠宰的产品大部分分给亲戚,只有少量贩卖给周边邻居,合计获利1100元,故其行为难以确定实际货值金额,依照条例货值金额难以确定,拟对其做出没收屠宰工具以及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金9000元整,合计处罚10100元整(壹万零壹佰元整)。无害化其没收的库存牛产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