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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宅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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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 *

住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钢都钢都村01号16-7-2   

身份证件号码:210821196506******                                                                                

根据大石桥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及按时限做好新增问题处置整改工作的通知》相关线索,大石桥市钢都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杨*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杨*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在钢都街道新民村南山果园处建房屋,省自然资源厅判定所建房屋为住宅类,经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建房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经现场勘验,占用土地总面积741.2平方米,其中建房占地面积216.48平方米,院落面积524.72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6月11日,新民村党委书记张**询问笔录1份3页,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钢都街道办事处文件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证人身份事实。

2.2024年7月1日,杨*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日,杨*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与当事人姐妹关系,未投资建设住宅事实。

4.2024年6月12日,孙*询问笔录1份3页。

5.2024年7月2日,新民村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户籍家庭人口3人,住宅1处及现居住人口情况,建住宅土地来源(自其哥杨**处流转来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

6.2024年7月2日,钢都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未办理过新民村杨*宅基地审核批准业务。

7.2024年7月2日,营口翊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石桥市钢都街道新民村杨*占地建房现状图》,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违法事实。

8.现场勘验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9.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10.2024年7月15日,大石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杨*户产权登记信息情况。证明当事人杨*在该村住宅1处。

11.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回函,证明当事人杨*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时间及地类、面积。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调查程序合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2024年8月13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宅罚告听〔2024〕4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9月11 日,经局机关行政处罚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741.2平方米;2.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741.2平方米土地上建筑216.48平方米房屋。 当事人如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当事人对退还土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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