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石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11号 2011年6月29日发布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有色金属(化工)园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石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2010年5月,市政府下发了《大石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大政发〔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对《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办法》实施前完全失地的农民,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但可自愿选择领取金额为200、300、400、500元的档次缴纳。

二、《办法》实施后完全失地的农民如果被征用土地面积超过1亩,按照1亩的补偿标准缴纳保险费,超出部分的补偿款暂时借给失地农民,由镇区负责担保,待本人达到领取年龄时予以缴纳。集体部分的土地补偿金应全额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同时征用,审批手续在实施前后分别办理的,享受同等待遇。

四、此次大动迁涉及的完全失地农民可参照《办法》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