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08〕9号 2008年3月18日发布
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石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大石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营口市《关于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营政办发〔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居住在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的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包括在乡优抚对象)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日常门诊费由财政部门列支,民政部门发放。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第九条 已评为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市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做到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要明确优惠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在乡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一至六级和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保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