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某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成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自然资行处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自然资行处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大自然资行处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在某镇某村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处罚如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1417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有土地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元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并未占用耕地与乔木林地,建设房屋行为也不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而是在自己购买的农村宅基地上进行翻建,并且申请人所建设的房屋系临时彩钢房,而非永久使用性房屋,建设该房屋只是用于临时使用,同时该房屋的审批手续也正在办理中。因此申请人所建房屋并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不应受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申请人将宅基地进行了翻建,并非用于翻建住宅,而是建设丧葬用品的厂房。被申请人根据现场占地进行了测量,对比数据库属占用一般耕地及林地行为。而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体现:“该房屋的审批手续也正在办理中”,已经明确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属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属实,请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立案。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2月在某镇某村建设某丧葬用品有限公司厂房,总占地面积179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1417平方米,经确认地类为一般耕地45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029平方米,乔木林地(无立木)310平方米。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自然资行听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自然资行告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申请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合计罚款334000元。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先后购买某镇某村村民孟某、郝某房屋,共计91.84平方米。案涉厂房是申请人将上述住宅及各自配房以及河边荒地推倒,搭建的临时库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大石桥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土地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通过《询问笔录》及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听取申请人意见,可以证明案涉土地申请人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八十五条:“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大自然资行听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自然资行告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听证的期间未达到五个工作日,剥夺了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自然资行处字(2023)第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