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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大 )文综罚字〔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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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

法定代表人:马**

住所:大石桥市************     

根据举报投诉,2024年2月5日14时52分,大石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石桥市*********的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汪健(06080121042)、王昕童(06080121015)、向现场负责人马**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情况后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如下:

该场所正在经营中,场所内无库存图书;现场负责人马**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核查证照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对其网上经营店铺(京东电商平台“天资二手书专营店 ”)后台数据进行了查看,后台数据显示《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图书共售出1本,实际成交价格是1970元(含快递费10元),订单号:289239573352,现场负责人马庆天提供了该书籍来源,该书籍是2023年8月8日在孔夫子旧书网“天诚书屋”下单购买的,购买金额为1510元,现场未发现《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库存图书,执法人员通过在“中国扫黄打非官网-国家版本数据中心”输入“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后,显示为“暂无数据”,执法人员初步认为该书籍为疑似非法出版物。

2024年2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立案。

为进一步取得证据,执法人员要求诉求人邮寄购买的图书,2月18日,我队收到诉求人邮寄的《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后申请大石桥市新闻出版局送上级部门进行鉴定,2024年5月6日,我队收到大石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提请<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鉴定的申请的答复》,经营口市新闻出版局对《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的鉴定后,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9时54分,对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进行了调查询问,马**承认其经营的京东店铺“天资二手书专营店”于2024年1月25日以1970元 (含运费10元)销售了一本《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因该书籍为稀缺书籍,于2023年8月8日从孔夫子旧书网的“天诚书屋”店铺花费1510元购买了1本二手《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上传到店铺进行销售,但本人不清楚该书籍是非法出版物,对于诉求人邮寄到我队的《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是不是其京东店铺销售的书籍存在质疑。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扫黄打非官网-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看了《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的信息,显示为“暂无数据”,可以确认《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无出版单位、无ISBN码,系非法出版物。

2024年6月14日,我队将诉求人申请鉴定的《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退还诉求人。

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通过查看京东店铺“天资二手书专营店”的后台数据,显示诉求人于2024年6月22日通过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将《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退给当事人,当事人将诉求人购书款退还诉求人,因此在该案中,当事人无非法所得。

证据:

1. 编号为(大)文综检(勘)字[2024]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检查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2.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现场取证;

3. 大石桥市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提请<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鉴定的申请的答复》,证明诉求人邮寄到我队的《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经营口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4.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扫黄打非官网-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看《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信息的截图,证明该书籍无出版单位,无ISBN码;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销售一本《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

6. 编号为(大)文综检(勘)字[2024]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次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7. 二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二次检查中,通过调取“天资二手书专营店”店铺的后台数据,证明诉求人将《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通过平台向当事人申请了退货退款,当事人已将诉求人购书款退给诉求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3:《出版物市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之规定。

依据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依据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

当事人虽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但鉴于仅销售一本,本人也不清楚《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为非法出版物,而且当事人是首次发生违规经营行为,诉求人通过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当事人已退还诉求人的购书款,无非法所得,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该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因此建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大)文综罚告字【2024】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大石桥市天资商贸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中国八大名酒展示与鉴定》书籍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营口银行、农商银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大石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新闻出版局

2024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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