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规程》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石桥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处置工作。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负责配合接收没收建筑物,并配合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上载明被罚对象、罚没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用地面积等信息。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应当及时接收,并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送达回证。
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签字并盖章。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依法处置前,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和安全完整。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应当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研究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评估结果连同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出让,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及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完毕后,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开发区或镇街应当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没收建筑物处置收入缴款收据后,再行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本规程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