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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4年大石桥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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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发[2024] 76号

市直相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税【2024】99号)、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营口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营财非【2024】84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2024年大石桥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大石桥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中若有遗漏的项目,请执收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省和市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联系电话:0417 - 5800875

附件:2024年大石桥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大石桥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
级次
公安
部门
1.户口簿工本费(仅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代营口市收费、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 中央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代营口市收费、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 中央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 省、市分成,省16.5元/证、市1.5元/证、县2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 省、市分成,省20元/证、市县20元/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 省、市分成,省7元/证、市县3元/证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代营口市收费、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和地方实行5:5分成 中央
  (1)因私护照 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3〕64号,辽价发〔2000〕52号,辽财预字〔2001〕16号,辽财综〔2005〕164号,辽价发〔2013〕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辽财预字〔2001〕16号和辽财综〔2005〕16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实行5:4:1比例分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2)出入境通行证 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8元,其余归地方
  (3)往来港澳通行证 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中央、省、市按5:2:3比例分成,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
  (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前往港澳通行证 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50%,地方50%。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l46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管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通行证)中央地方50%:50%。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全部归地方
  (7)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全部留地方
  (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规定,中央和地方5:5分成,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全部归地方
* 4.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中央
* 5.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 7.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8.驾驶许可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辽发改收费[2022]288号 中央
9.养犬管理费 代营口市收费、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1〕220号,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营政发[2015]24号 省级
财政
部门
1.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教育
部门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2]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营教发〔2020〕74号 中央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20]5号,营教发[2008]39号。      中央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营发改收费[2023]25号,营发改收费[2022]216号,营发改收费[2022]113号  中央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4.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 中央
(1)学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2)注册费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同上
交通运输
部门
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财税[2021]91号,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
自然资源
部门
* 1.土地复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 2.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等五部委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 3.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政办[2020]15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 4.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 5.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按照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7.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辽财预〔2018〕50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为40:30:18:12,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 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财综〔2017〕35号,辽财预[2018]50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财综〔2017〕35号,辽财预[2018]50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同上
  (2)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同上
9.矿业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中央
(1)探矿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2)采矿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住房建设
部门
* 1.污水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235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中央
2.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营政发〔2015〕37号.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缴入市县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综[2010]95号
*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按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营政发[2023]12号 中央
*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税[2020]268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营发改收费[2021]237号 中央
发改
部门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收费标准:1275元、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850元、平方米;市、县(市区)10%上缴省。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2.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1997]36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0号,按辽人发[2000]19号及《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各市人防平战结合净收入的10%上交省 省级
农业农村
部门
1.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发改收费函〔2020〕8号,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拖拉机等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一)1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20元/人·次、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三)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20元/人·次。 中央
水利
部门
* 1.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234号),辽政发[2016]27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 3.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财税[2020]72号 中央
人社
部门
1.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辽财税函〔2022〕292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省20元/人.科、市30元/人.科 省级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 中央
十一 卫生健康
部门
1.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辽财非〔2016〕332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中央
2.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财税函[2021]207号,征收标准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 省级
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20〕17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7号 中央
十二 民政
部门
1.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预〔2009〕7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财预〔2009〕79号,价费字〔1992〕249号,辽价发〔1992〕127号,辽价发〔2010〕64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24]73号 中央
  (1)遗体接运费 缴入市县国库 同上
  (2)存放费 缴入市县国库 同上
  (3)火化费 缴入市县国库 同上
  (4)骨灰寄存费 缴入市县国库 同上
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三 营商
1.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 省级
十四 税务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省市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中央
* 2.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中央
* 3.教育费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 4.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十五 部门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房屋出租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6.其他非税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7.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中央
1.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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