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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动监)罚〔 2024 〕7号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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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购买、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的管理,促进动物卫生监督的秩序,故对田*进行行政处罚。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动监)罚〔 2024 〕7号

 

当事人:田*、男、汉族身份证号:21088*******10151X、地址:大石桥市沟沿镇,工作单位及职务:个体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2日经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显示,田*这两批肉鸡实际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标注的到达地点不符。

该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第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依据上述情况对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本机关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第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本机关责令大石桥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与屠宰执法室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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