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屠宰无检疫证明的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的管理,促进动物卫生监督的秩序,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大石桥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动监)罚〔 2024 〕4号
当事人:袁**、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身份证号:2108211995*****725、地址:大石桥市官屯镇前寨子村,工作单位及职务:个体
当事人屠宰无检疫证明的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过年期间,袁**于官屯镇前寨子村屠宰未经检疫的驴一头。
该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依据上述情况对袁雯雯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本机关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依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根据其现实情况属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 大石桥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与屠宰执法室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