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石桥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该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大石桥市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我市户籍老年人。原已在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入住的托管对象,经审核评估,符合本救助对象条件的,直接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不再享受托管政策。对现已入住托管中心经审核评估不符合本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按原救助政策执行。
二、大石桥市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流程: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
1.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拟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认为可以救助的,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上报市民政局,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审核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核或能力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2.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 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收费标准、申请月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救助标准等提出意见,上报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等方式最终审定救助额度。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三、大石桥市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承揽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目前我市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定四个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三个获得星级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是:大石桥市汤池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公办)、大石桥市旗口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公办)、大石桥市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公办)、大石桥市钢都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公办)、营口佳元养老服务中心(民办四星)、大石桥市阳光老年公寓(民办三星)、大石桥市颐年堂养老服务中心(民办二星)7个养老服务机构。以后,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和机构年检结果等对承担此项工作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增减,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四、大石桥市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单位及收费方式。本方案实施开始之日起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遴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期间,可由我市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中政府采购确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价格参照适老化改造工作中确定的评估价格(每人次110元),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的对象个人支付。
五、大石桥市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按照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921元。其中生活费895元,护理费1026元。如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同步上调)。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六、《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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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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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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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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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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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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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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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低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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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残疾人 两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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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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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住机 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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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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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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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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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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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或 亲 属 申 请 意 见 |
本人签字(手印): 或家属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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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街 道 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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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力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意 见 |
经我机构评估,申请人( )能力评估结果为( ),具体的评估报告附后。建议(可以或者不能)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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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1签字: 经办人2签字: |
能力评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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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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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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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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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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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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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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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低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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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残疾人 两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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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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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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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住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情 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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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与照护人关系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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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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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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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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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联系人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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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和 亲 属 申 请 意 见 |
本人签字(手印) 或家属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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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街 道 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