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身份证号:21088*********2114、住址:旗口镇后会村、工作:无、联系电话:188****0040
当事人陈*跨省运输畜禽未经指定通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动物监督平台反馈,2023年9月9日陈*接收了一批来自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鸭子13000只,该批次畜禽在进入我省时未经指定通道。根据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其要求其配合我局进行下一步调查。
该案件违反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向本省输入或者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二) 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日期过境的;(三)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影像资料、动物监督平台信息 。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2023年9月9日接收了一批来自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鸭子13000只,其余情况拒绝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情况,对其进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本机关认为: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依据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拟定对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