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制单位:大石桥市气象局
2023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气象观测资料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将直接影响全市处置极端天气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保护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六)《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117号);
(八)《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第三条 规划年限及规划范围
(一)规划年限
2021-2035年。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具体以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以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为原则。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七条 主要任务
1.根据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规划是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九条
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在空间分布上,大石桥市主要乡镇都集中分布在以市区为核心向外发散的交通轴线,基本上形成了“一体、两翼、四轴、三片区”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一体:即大石桥市区。两翼:高坎镇、汤池镇。四轴:沈海高速公路―202国道东西主要发展轴;道岫水线形成的南北次要发展轴;高坎―水源区域联络轴;汤池―黄土岭区域联络轴。三片区:西部水田片区、中部平原片区、东部丘陵片区。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中部平原片区。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1000米范围为永久基本农田和村庄,不会影响后期城镇建设。
第三章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第十条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概况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大石桥市永安镇东田村南侧农田内,四周为农田无污染源,视野开阔,周边建筑物和农田的仰角均低于规划观测场高度,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观测场海拔高度为11.5m,观测场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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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名称 |
大石桥 |
区 站 号 |
54475 |
台站类别 |
基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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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度 |
122° |
27′ |
纬 度 |
40° |
33′ |
海拔高度 |
1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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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大石桥市永安镇田屯村 |
场高测量方式 |
实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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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特征 |
平原 |
土壤性质 |
壤土 |
现址使用年限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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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或工矿区位于观测场方位 |
NE |
距最近城镇工矿区边缘距离 |
7.0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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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风向 |
N |
次多风向 |
NE |
本站所处气候区 |
暖温带亚湿润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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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观测记录开始日期 |
1959年1月1日 |
观测场面积 |
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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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站单轨运行日期 |
2005年1月1日 |
观测场形状 |
正方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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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环境报告情况 |
已报告 |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
已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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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任务 |
地面气象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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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迁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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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迁(建)站日期 |
经 度 |
纬 度 |
拔海高度 |
位置 |
主要迁站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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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59年1月1日 |
122° |
36′ |
40° |
38′ |
12.5米 |
郊外 |
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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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77年1月1日 |
122° |
29′ |
40° |
37′ |
11.5米 |
郊外 |
环境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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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年1月1日 |
122° |
27′ |
40° |
33′ |
11.5米 |
郊外 |
环境破坏 |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和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 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 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类别 |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米)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1000 |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五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本体界线和保护范围界线。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本体为25m×25m范围。
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的保护范围为:以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第十四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1.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本气象设施以及周围的气象观测环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具体保护标准见下表:
站类 项 目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与垃圾场等干扰源距离 |
>500米 |
与铁路基距离 |
>200米 |
与水塘等水体距离 |
>100米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且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6.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气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2.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大石桥市气象局负责编制,自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大石桥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附件:1.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7-2035)
2.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图
附件1: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7-2035)
附件2:大石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