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及诉求办理,根据《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大石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局工作职责内12345热线管理及相关科室、中队诉求办理工作。
第三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诉求办理应坚持统一受理、按责转办、分级办理、接诉即办、跟踪督办、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四条 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督查督办监督考核 12345 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第五条 局相关科室、执法中队对 12345热线诉求办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12345投诉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 12345投诉平台)负责中国政府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人民网、省长信箱、民心网、辽事通、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等所有受诉端口投诉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12345投诉平台负责在24小时内,完成对省、市12345 投诉平台交办的各类涉及市容管理、违法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内的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诉求的接收。
第八条 12345投诉平台遵循属事或者属地原则,将投诉案件交办至各承办科室、中队并在24小时内完成接收。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承办科室、中队在收到12345投诉平台派发的交办单后,应第一时间对投诉案件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办理。
第十条 诉求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诉求办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首接的承办单位即为诉求办理的主办责任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的承办部门汇总,由首接承办单位负责答复、回访、报结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中队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诉求办理的答复、回访、报结工作;因故无法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12345投诉平台阶段性反馈,并提出申请延期办理。同时在投诉平台办件页面中写明进展情况并报暂报结。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视为办结:
(一)诉求问题得到解决或诉求人认可办理结果,或经协调诉求人就诉求事项签署和解协议且得到执行的,或前期已认定办结诉求事项无新理由、新情况再次投诉的;
(二)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就诉求事项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求事项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
(三)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诉求的;
(四)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需要诉求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诉求人超出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五)诉求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诉求事项调查的;
(七) 诉求事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
(八)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不予配合,连续 30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诉求办理工作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退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诉求事项可以申请退件:
(一) 经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按照工作职责确实不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
(二) 经承办单位调查核实,诉求内容不在我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
(三)经承办科室、中队调查核实,所反映内容的审批、批复、办理等权限不在我局审批范围内的。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申请退件,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在收到诉求案件48小时内,向12345投诉平台提出退件申请;
(二)须填写《申请退件登记表》,要详细写出退件理由(包括三定方案、法律、法规等有效依据 ),同时明确提出建议承办的单位;
(三)承办部门提出的退件申请,须经12345 投诉平台批准后方可进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件的,一律视为无效退件,按规定仍由原承办部门继续协调办理。
(四)对于退件理由不充分、没有具体依据,或以“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在我部门受理”等为退件理由的,均不予以退件,按规定仍由原承办部门继续协调办理。
第五章 报结
第十五条 反馈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一事一报,事实调查准确清晰,处理方案切实可行,解决时限明确可循
第十六条 反馈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政策、咨询、建议事项的反馈报告应包括依据相应文件的文号、名称、对应条款内容及相关解释等内容;
(二)投诉事项的反馈报告应包括投诉事项调查情况、定性结论、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办理结果、与诉求人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七条 与诉求人回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用电话进行录音回访,录音内容要清晰完整;
(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对诉求内容耐心解答;
(三)对诉求人提出的诉求已经有效办理的,要征得诉求人十分满意;对于诉求内容因受客观因素影响,短期内无法有效落实的,要积极征得诉求人的支持和理解
第六章 督查考评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对诉求事项开展督查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专题协调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协调推进:
(一)同一事项诉求案件数量较多、投诉频次较高的;
(二) 投诉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
(三)投诉事项办理进展缓慢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有效完成的;
(四) 承办部门根据办理实际情况请求召开的。
第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根据承办部门的办理效率和问题解决的实际效果,对办理工作进行评分考核。将纳入局年终评先选优工作,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对其进行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一) 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的;
(二) 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办理情况或虚假办结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欺上瞒下的;
(三)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听取诉求人诉求或者处理意见未及时告知诉求人的;
(四)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理或者未反馈意见的;
(五) 被指定为首接责任部门后,不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或被确定为配合部门,不积极配合首接责任部门工作,导致群众诉求事项不能及时办理的;
(六)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大石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