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文化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2 |
文化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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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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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首次被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能够积极配合按规定建立巡查制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4 |
文化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5 |
出版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6 |
出版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7 |
出版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8 |
出版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9 |
出版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 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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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0 |
出版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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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1 |
出版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2 |
出版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 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3 |
出版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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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4 |
出版 |
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 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5 |
旅游 |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 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6 |
旅游 |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7 |
广电 |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 |
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