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石桥市高坎镇******服务中心,法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5E**, 住所: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
当事人经销无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添加剂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大石桥市高坎镇******服务中心于2022年4月1日从保定阳光本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氨力补》40袋销售至今,该饲料添加剂规格为500g/袋,销售11袋,剩余29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该饲料添加剂《氨力补》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冀饲添(2014)H02001,产品批准文号:冀饲添字(2015)014009, 生产日期2022/03/06, 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过期视为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公司法人李**在本机关制作《询问笔录》时对该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过期予以认可。
大石桥市高坎镇******服务中心经销无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添加剂,该企业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法人李**的《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企业的《进货记录》,4、对企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大石桥市高坎镇******服务中心在接到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本机关计算该企业经销饲料添加剂《氨力补》货值为人民币肆佰捌拾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根据《营口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07项、110项(货值2000---5000元,处以2000---3000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饲料添加剂《氨力补》29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132元)
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石桥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