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4月,住址:大石桥市五一社区。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公安局
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街道桥台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军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刚 职务: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教导员
第三人:华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70年4月,住址: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大(治)行罚决字﹝2023﹞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大(治)行罚决字﹝2023﹞239号行政处罚决定,加重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早上到达营口某有限公司门口,因2月24日与营口某有限公司老板战某某约定到厂子结算工资,申请人于7点10分许到达厂门口在门卫保安室里等候,大约7点30分许进来两人,后面跟着一个原厂工人(华子),前面一个女的进屋直奔申请人来,当时申请人在保安室床上坐着,以为来人是取快递的,所以没太在意,这个女的过来就左右扇了申请人两个耳光,后面跟着一个老太太,被打后申请人站起身问:“你是谁?干吗打我?”那女的就说申请人欠她钱,手始终不停朝申请人面部扑打,后面的老太太拉她也不管用,保安看情况不对就叫申请人赶紧出去,在保安保护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才从屋内跑出来,出来之后马上报警了,那女的看申请人出了屋又追了出来,不断撕扯申请人衣领,挠申请人脸和前胸,在此期间申请人只能遮挡不敢还手,在接电话过程中手指被咬伤。华某某手打累了就用脚踢申请人,踢了大约五六十次。申请人用手挡,把申请人左手小手指踢伤,经两位医院大夫检查为肌腱断裂,要求申请人住院做手术治疗,可申请人条件不允许,只能采取保守治疗,华某某前后对申请人撕打半个多小时,直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仍旧对申请人殴打,后来民警将其拉开。对此恶性事件,申请人要求对第三人华某某严厉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5日8时许,在大石桥市某公司门卫室,华某某因其侄子华某浩与申请人姚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而与姚某发生争执,华某某让姚某把口罩摘下来要看看姚某的长相,姚某没有理会,于是华某某将姚某的口罩打掉,然后用手抓挠姚某前胸。二人被门卫撵出门卫室后,华某某再次抓挠姚某,脚踢姚某腿部,并将姚某左手无名指咬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伤情照片、住院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公正,符合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请求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于2023年2月25日早上8点接到侄子电话,到公司门卫室,看到欠第三人侄子钱的姚某,因他戴着口罩,第三人就让他把口罩摘下来,看看他的长相,他不摘,反诬告第三人侄子欠他的钱,第三人气不过去摘他的口罩而引起了撕打,第三人的老母亲拉架,他把第三人的老母亲推倒并把脖子给挠破了,后经门卫撵出门卫室,第三人怕他跑了,就去拽他,因他个子高,第三人拽不住他,只能拽他前胸衣领,因他捏我的手,疼不过咬了他一口,双方厮打,都有伤,凭什么只处罚第三人,不处罚申请人,起因是申请人欠钱不还,申请人称他在打电话时第三人咬的他,申请人身高一米九左右,第三人一米五的个子,申请人身接电话第三人能够得到他吗?第三人的手不被捏疼,第三人能咬他吗?申请人不把第三人老母亲弄摔,第三人能去拽他吗?监控视频上有显示第三人并不是打他,只是拽他。第三人因此事引发心脏病,因家里老母亲需要照顾才没有去住院,这事派出所民警可以作证,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8时许,在大石桥市某公司(与营口某有限公司在同一院内),华某某因其侄子华某浩与申请人姚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而与姚某发生争执,华某某抓挠姚某,脚踢姚某腿部,并将姚某左手无名指咬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伤情照片、住院病历。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华某某存在殴打姚某的行为。(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大(治)行罚决字﹝2023﹞23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