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二、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确定。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 离校 2 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 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见附件 1)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 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 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 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 16周岁至 24 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二)见习期限确定。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 3 至 12 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
(3)基地申请表岗位开发计划表
(4)《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五、见习人员审核:
1、提供见习人员基本材料:
大学生(专科、本科、中职毕业生):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注:不是当年内毕业生要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青年(年满16-24周岁):
(1)身份证复印件
(2)初、高中毕业(肄业)毕业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登记失业)
注:查大学生保险、学历、检查毕业证日期,检查失业青年年龄检查每个人就业创业证是否登记失业
2、以上材料检查无误后,通知单位让见习人员本人到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填写《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通知单位为合格的见习人员上人身意外伤害险
六、正式上岗:
1、人身意外伤害险须在上岗前办理完毕,保单确认生效后通知我保单生效日期(2980220)见习正式开始
2、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2)投保意外伤害险收据
(3)《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
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1、《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就业见习花名册》
4、《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八、办理机构: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援助科
九、咨询电话:6957187
十、办理时间:全年均可办理
十一、收费标准:无需任何费用
十二、办理流程:参照营口市《就业见习申请补贴及审批步骤》进行办理。
一、申请基地:
1、提供单位基本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份
(2)开户许可证 3 份
(3)基地申请表(附件 10)3 份
(4)岗位开发计划表(附件 11)3 份
(5)《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书》(附件 2)3 份
注:查单位参保信息
2、检查以上材料无误后,盖章(基地申请表 附件 10)
3、通知单位来取基地申请表
(对县区材料进行复审,留材料备案)
二、见习人员审核:
1、提供见习人员基本材料:
大学生(专科、本科、中职毕业生):
(1)身份证复印件 3 份
(2)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3 份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 份(注:不是当年内毕业生要进行失
业登记)
失业青年(年满 16-24 周岁):
(1)身份证复印件 3 份(2)初、高中毕业(肄业)毕业证复印件 3 份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一份(登记失业)
注:查大学生保险、学历、检查毕业证日期
检查失业青年年龄
检查每个人就业创业证是否登记失业
2、以上材料检查无误后,通知单位让见习人员本人到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206)填写《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 7)
3、通知单位为合格的见习人员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县区材料进行复审,留材料备案,注意需要大学生学历打印凭证)
三、正式上岗:
1、人身意外伤害险须在上岗前办理完毕,保单确认生效后通知我保单生效日期(2980220)见习正式开始
2、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协议书》(附件 1)3 份
(2)投保意外伤害险收据
(3)《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附件 13)3 份
3、附件 13 盖章(对县区材料进行复审,留材料备案)
四、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1、《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 3)3 份
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4)3 份
3、《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 5)3 份
4、《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 6)3 份
留用人员提供:(1)交保险凭证(2)合同复印件(3)用工备案(4)发票原件(营口市代缴的可以不提供)
注:查保险、检查以上材料日期、算留用率
6、以上材料检查无误后,填写附件 4、附件 8(人社部门填写)
7、附件 8 签字,附件 4、附件 8 盖章送财务拨款
附件1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日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承诺按照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二、见习期间,甲方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甲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乃至终止见习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报实施机构备案。
四、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七、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八、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
九、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涉及保密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可报组织实施机构调解。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实施机构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要按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甲方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见习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见习岗位 |
|
是否留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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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零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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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原因 |
□见习期满 □实现就业 □因故无法完成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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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自我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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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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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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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职责 情况 |
好( ) |
团队 协作 能力 |
好( ) |
就业 技能 掌握 情况 |
好( ) |
一般( ) |
一般( )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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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
差( ) |
差( ) |
|||
见习单位 对见习人员结束见习 情况认定 |
确认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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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确认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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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
注:此表由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共同填写,一式三份。
附件4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见习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单位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
|
留用率 |
全年见习人员留用率:□不超过50%(含50%)□超过50% |
申请情况 |
本单位本年度接收见习人员共计 人,共累计见习时长为 个月。为每个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 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元/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元。 |
审核情况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意见: |
经审核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
(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
市级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
|
经核实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
(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附件4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表)
见习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信息 |
开户银行: XX银行 |
银行账号: XXXXXXXXXXXX |
|
联系人: XXX |
|
办公电话:XXXX 移动电话:XXXX |
|
留用率 |
全年见习人员留用率:☑不超过50%(含50%)□超过50% |
申请情况 |
本单位本年度接收见习人员共计 人,共累计见习时长为 个月。为每个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 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元/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元。 |
审核情况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意见: |
经审核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
(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
市级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
|
经核实符合省规定的见习人员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
|
(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附件7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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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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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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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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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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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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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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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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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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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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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常住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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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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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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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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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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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见习单位 |
|
组织实施 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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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向(岗位) |
|
|||||||
本人签字 |
|
附件10
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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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
单位类型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所属地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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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
经营面积(m²)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座机: 手机: |
|
单位经营 情况简介 (可后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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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及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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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我单位承诺依法、依规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严格执行见习期限,并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适合的见习岗位和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特此声明!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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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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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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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开发情况(可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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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计划招收人数 |
见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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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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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待遇 |
作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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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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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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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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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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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县区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13:
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 | ||||||||||
见习单位(公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移动电话 | 毕业院校 | 毕业证号 | 毕业年份 | 见习岗位 | 见习期限 | 保险金额 |
1 | ||||||||||
2 | ||||||||||
3 | ||||||||||
8 | ||||||||||
9 | ||||||||||
经办人: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公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二份,县区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