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44号 2019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成员资格认定原则: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遵循“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其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确认。
(二)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请取得。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一)原始取得
1.生产队解体以前的原农业生产大队或农业生产小队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上述社员户口虽转入小城镇,但一直在本村居住从事村集体劳动,履行村权利义务,享有家庭承包土地资格,未享受国家安排工作及安置待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定取得
1.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妇女结婚、丧偶、离异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入赘到女方的,离异、丧偶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取得
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程序:
(一)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四)成员资格的认定每年一次,具体认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其丧失成员资格:
(一)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的;
(二)自然死亡的;
(三)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五)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六)服役期间留在部队转士官十年以上的;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八)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及其从其单位离退休人员;
(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本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六)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确认的一般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实施,参照以下程序: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组)召开村民会议,产生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宣。
(二)制定工作方案。由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细则和具体要求。
(三)开展宣传动员。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配合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四)全面调查摸底。由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汇总分析人员名单和结构,以及加入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程序等。对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确保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五)实施民主决策。依据摸底调查和第一次公示结果,由工作机构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形成成员建议名单,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六)公示确认结果。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成员名单等资料报镇(街)审核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机构重新核查,若分歧较大,需重新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报送备案归档。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资料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整理成册报镇(街)归档备案。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已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调查表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表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组统计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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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所在小组: 组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 家庭人口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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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户籍变动时间(迁入、迁出)和原因 |
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 |
国家机关企事业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情况 |
是否认定为集体成员 |
按比例享有成员身份的比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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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认定为村组集体成员数: 人,其中 人按比例享受成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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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签字: 调查人签字(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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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原户主未被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的,从户内集体成员中另选一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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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没有变动的户籍变动项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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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户口是指未取消农业户口前的农业户口及取消农业户口后相当于原农业户口的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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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是按比例享受成员身份的家庭人员,在相应栏写明比例,如:1/3。 |
附件1:
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表(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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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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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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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所在小组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按比例享有成员身份的比例数 |
备注 |
1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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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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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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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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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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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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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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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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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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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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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组确认成员总数: ,其中按比例确权成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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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村书记)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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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按户顺序填写,每人一个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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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只填列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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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村组没有按比例享有成员身份的,可去掉此列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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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用于公示,经公示、更改无异议后,加盖村公章,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保存。 |
附件2:
附件3: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组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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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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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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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成员总数 |
备注 |
一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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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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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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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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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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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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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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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加盖公章用于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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