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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乡镇(街道) 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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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业经第八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3个乡镇权责清单一致,无差异;4个街道权责清单一致,无差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石桥市建一镇、黄土岭镇、周家镇、汤池镇、

永安镇、博洛铺镇、官屯镇、水源镇、沟沿镇、石佛镇、旗口镇、高坎镇、虎庄镇权责清单

附件2: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钢都街道办事处、金桥街道办事处、镁都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石桥市建一镇、黄土岭镇、周家镇、汤池镇、永安镇、博洛铺镇、官屯镇、水源镇、沟沿镇、石佛镇、旗口镇、高坎镇、虎庄镇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

(单位)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3

行政确认

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产业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各存一份。 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由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予以鉴证,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事项的具体实施。

4

行政确认

生育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5

行政确认

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6

行政给付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部分特殊家庭生活补助的给付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给付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给付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给付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实施责任:依法对申请人实施行政给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部分特殊家庭生活补助的给付事项的具体实施。

7

行政裁决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调解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裁决责任:经调解申请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依法处理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

8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9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10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11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12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规   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13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1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和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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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

【 行 政 法 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宗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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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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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第四条 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程序将确定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查验核实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2.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2.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2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提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调查论证责任:乡镇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形成调整可行性报告,制定方案,报村民会议讨论。

2.送达责任: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提议事项的具体实施。

27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信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28

其他行政权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2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批评教育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30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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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意见、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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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所在地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3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34

其他行政权力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地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行 政 法 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大石桥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业务的指导和服务。

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事项的具体实施。

3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   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

【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住建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四、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4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42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43

其他行政权力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解

【 行 政 法 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

4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酬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4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市场局负责对进入到商超、农贸市场内部经营业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规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4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工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49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解仲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

50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违规情况,给予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事项的具体实施。

52

其他行政权力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行 政 法 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1.监管责任: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事项的具体实施。

5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5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5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56

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文旅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57

其他行政权力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

58

其他行政权力

对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批准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应当在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

5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档案局、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60

其他行政权力

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61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市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6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的核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核查条件及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的核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6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4

其他行政权力

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调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妇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

65

其他行政权力

统计调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1.调查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发送调查告知书,指导做好相关工作。需要依情况入户登记、留档备查。

2.数据汇总责任:依不同情况进行快速、全面汇总,如有需要,进行专题汇总和推算汇总。结合相关历史数据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3.数据发布和应用责任:按有关规定、以特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成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统计调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66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管理责任:按规定权限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

2.教育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加强教育和劝诫。

3.培训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4.监管责任: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67

其他行政权力

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1.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市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6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6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70

其他行政权力

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71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规   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意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履行监管责任。

镇负责收集、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申请材料,送上级机关审批并对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及时送达,依照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72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   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调解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裁决责任:经调解申请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

73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调解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裁决责任:经调解申请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

74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公款公物,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规   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挪用、侵占公款公物,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等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75

行政处罚

对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规   章】《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二)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每亩五元以下罚款;(三)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的,处以每枝二角以下罚款;(四)在限期内未进行补植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五)在蚕场内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的,处以每公斤二元以下罚款;(六)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破坏植被的,责令停止违禁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76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使用及监管。

镇负责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理。

77

其他行政权力

居民公约备案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的行政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居民公约的备案。

镇负责按相关组织程序指导社区制定居民公约,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7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接到村民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由政府授权并委托民政部门对村民举报的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并依法给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镇负责对村民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79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不实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由政府授权并委托民政部门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举报属实的,责令依法公布。

镇负责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举报属实的,责令依法公布。

80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   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对五保(特困)供养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

镇负责对五保(特困)人员诉求的受理、处理、转介工作。

8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立案责任:对有明确行为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事实、属于本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案件负责人应对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命令决定书,载明行政命令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命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命令,责令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命令的,依法进行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82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行 政 法 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保护责任:加强道路保护。

2.督查责任: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事项的具体实施。

8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二)非法预留机动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的;(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8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提前告知责任: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编制方案责任: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后,编制审计方案。            

3.调查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征求意见责任: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5.处置责任:审计检查后,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具体实施。

85

行政确认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对本权属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报主管机关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事项的具体实施。

86

行政给付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规   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给付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给付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给付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实施责任:依法对申请人实施行政给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镇负责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87

行政给付

对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无力负担全部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补助

【 行 政 法 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给付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给付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给付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实施责任:依法对申请人实施行政给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无力负担全部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补助事项的具体实施。

88

行政检查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89

行政检查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90

行政检查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工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91

行政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其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并根据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追回和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至五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和造成损失的,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除责令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资产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

92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和铲除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决定责任: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事后责任: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和铲除事项的具体实施。

93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决定责任: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事后责任: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事项的具体实施。

94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决定责任: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事后责任: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事项的具体实施。

9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9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9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98

其他行政权力

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草原适当调整的批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申请材料,进行批准。

镇负责收集、审查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草原适当调整的申请材料,送上级机关审批并对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及时送达,依照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9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大石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镇协助做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事项工作。

1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规   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0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种子的监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子的经营行为、种子市场和种子基地、繁种基地和种子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种子的监督事项的协助工作。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0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0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监督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附件2:

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钢都街道办事处、金桥街道办事处、镁都街道办事处

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

(单位)

街道

1

行政确认

生育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

行政确认

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监管责任:将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4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第四条 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8

其他行政权力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程序将确定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查验核实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公安分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信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

其他行政权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1.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批评教育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

【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住建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此执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市场局负责对进入到商超、农贸市场内部经营业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违规情况,给予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事项的具体实施。

1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文旅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档案局、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

其他行政权力

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受理责任:(1)公示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市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

其他行政权力

统计调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1.调查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发送调查告知书,指导做好相关工作。需要依情况入户登记、留档备查。

2.数据汇总责任:依不同情况进行快速、全面汇总,如有需要,进行专题汇总和推算汇总。结合相关历史数据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3.数据发布和应用责任:按有关规定、以特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成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统计调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27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管理责任:按规定权限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

2.教育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加强教育和劝诫。

3.培训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4.监管责任: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

其他行政权力

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1.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市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将初审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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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1

其他行政权力

居民公约备案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的行政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居民公约的备案。

街道负责按相关组织程序指导社区制定居民公约,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32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立案责任:对有明确行为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事实、属于本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案件负责人应对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命令决定书,载明行政命令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命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命令,责令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命令的,依法进行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3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1.调查责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调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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