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大政发[2022]9号 2022年8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营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其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户、全额存入、分节点按比例监管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形成监管银行名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示。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项目开立。

第七条 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大石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监管账户和专项账户名称、账号;

(四)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同时附《大石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涉及到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一)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且工程主体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50%的比例支取;

(二)项目主体结构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1/2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65%的比例支取;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0%的比例支取,主体结构封顶是指建筑物主体屋面顶板砼完成;

(四)达到主体结构完工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5%的比例支取,主体结构完工是指主体结构封顶后,内外部装饰装修、水、电、煤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

(五)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申请支取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90%;

(六)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支取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可以增加1/4和3/4控制节点。达到主体结构1/4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55%的比例支取;达到主体结构3/4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70%的比例支取。

根据监管机构同意划转的比例,监管银行将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及动态监管情况制定提高或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监管节点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1.主体结构工程达到正负零节点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监管机构网上查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2.主体结构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及封顶、完工的,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3.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及封顶、完工的,监管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或通过司法程序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关材料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健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同意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监管机构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一)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法发布前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房源,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