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基本程序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社会事务审批)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直接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服务审批)登记。
3、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在收住老人10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3)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承诺书。
4、民政部门在同意备案后出具备案回执,并于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
5、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 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主要区别
1.宗旨和目的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用于继续维持并扩展相关服务;经营性养老机构以营利为根本目的。
2.法人登记种类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性养老机构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优惠扶持力度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享受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用电、水、气、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免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
4.所有者权益不同。非捐资者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扣除和提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结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可获得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经营性养老机构出资者享有完全的所有者权益。
三、设立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我市现行主要补贴政策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床补助160元。
2.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每投保床位补贴120元。
3.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养老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4-6万元不等的入职补助,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为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标准为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标准4万元。
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市级:营口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一一2943708。
县级:大石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一一5671019。
特别提示:告知书将随政策法规变动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有效性及未尽事宜请与市、县(市)区养老服务部门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