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19]59号 2019年1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大石桥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工程、跨镇、跨村以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饮水工程等。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和非生活用水。对城镇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村屯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

二、安装计量水表的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没安装计量水表的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实行按人收费。

三、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为主,实行按表收费的工程,供水水价按最低不低于1元/吨,最高不高于4元/吨收取;实行按人收取水费的工程,可以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建议指导价为单人收费3元/月~5元/月。非居民生活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1.5~2倍收取。

五、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农村饮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二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具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六、价格主管部门、属地镇街要全面加强农村饮水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收缴及其使用管理,指导各行政村参考本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

七、用水户新装、更换计量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用水户新装水表由供水单位承担费用,更换拆迁水表费用由用水户承担;若发现水表损坏、停止、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供水单位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八、供水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已安装计量水表的,要定期抄表,按量付费,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九、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镇街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所收取水费专款专用,用于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养护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

十、“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水费,具体标准为每户每月减免3吨,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镇街确定并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十一、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取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十二、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饮水工程水价制定、收费率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选定符合镇村实际的方式,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工程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工作,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全部收费。

十三、全市农村饮用水水价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试行两年。

十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发布